檢察紀律和職業道德
檢察人員任職和公務回避
一、檢察人員的任職回避
檢察人員(指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1.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2.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3.同一工作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4.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二、檢察人員的公務回避
1.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檢察人員在檢察活動中,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3.檢察人員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檢察紀律
(一)中政委四條禁令
1、絕對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當事人請吃喝、送錢物;
2、絕對禁止對告訴求助群眾采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等官老爺態度;
3、絕對禁止政法干警打人、罵人、刑訊逼供等違法亂紀行為;
4、絕對禁止政法干警參與經營娛樂場所或為非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
(二)檢察人員“八要八不準”
1、要熱愛人民,不準驕橫霸道;
2、要服從指揮,不準各行其是;
3、要忠于職守,不準濫用職權;
4、要秉公執法,不準徇私舞弊;
5、要調查取證,不準刑訊逼供;
6、要廉潔奉公,不準貪贓枉法;
7、要提高警惕,不準泄漏機密;
8、要接受監督,不準文過飾非。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廉潔從檢“十條紀律”
1、不準泄露案情或為當事人打探案情;
2、不準私自辦理或干預案件;
3、不準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員的宴請、禮物和提供的娛樂活動;
4、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單位及其人員的交通、通信工具;
5、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響公務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高消費場所的娛樂健身活動;
6、不準接受下級人民檢察院來京人員的宴請或提供的娛樂活動以及收受禮品;
7、不準在工作日飲酒或者著檢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場所飲酒;
8、不準對告訴求助群眾采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等官老爺態度;
9、不準經商辦企業或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屬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
10、不準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私設“小金庫”。
(四)檢察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嚴格執行的六條規定
1、舉報線索必須統一管理,個人不得私自處理,更不得瞞案不報、壓案不查;
2、立案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的案件管轄、立案條件和程序;撤銷案件,必須嚴格審批手續,不得違反規定立案、撤案;
3、審查逮捕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依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堅決防止該捕不捕、打擊不力;公安機關認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要求復議的,必須更換承辦人予以復議;
4、變更、撤銷逮捕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不得隨意、私自變更、撤銷逮捕措施;
5、審查起訴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得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要求復議的,必須更換承辦人予以復議;
6、辦理申訴案件必須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依法進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訴人,不得私自處理申訴案件。
(五)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六個嚴禁”規定
1、嚴禁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2、嚴禁違反職責分工或規定程序干預辦案;
3、嚴禁買官賣官、跑官要官,違反規定任免干部;
4、嚴禁插手工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5、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禮物或娛樂活動;
6、嚴禁利用職權為親屬子女或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檢察人員違規駕車的四項規定
1、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2、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或處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3、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違者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4、嚴禁警車私用,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七)最高人民檢察院禁酒令
一、嚴禁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日中午飲酒;
二、嚴禁在檢察系統舉辦的各類會議、考察調研、學習培訓、檢查指導、請示匯報等公務活動期間飲酒;
三、嚴禁司法辦案和執行公務期間飲酒;
四、嚴禁攜帶槍支、彈藥、檔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載體飲酒;
五、嚴禁到可能影響公正辦案和檢察機關形象的場合飲酒;
六、嚴禁佩戴檢察標志和著法警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
(八)檢察人員八小時外行為禁令
一、嚴禁接受案(事)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請、財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
二、嚴禁到夜總會及其他存在營利性陪侍活動的場所參與奢靡、不健康娛樂活動;
三、嚴禁借婚喪嫁娶、子女升學就業等事宜大操大辦;
四、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由本人或親屬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報銷;
五、嚴禁用公款吃喝、送禮、旅游及支付非公務活動費用;
六、嚴禁公車私用、警車他用,違規將公車、警車停放在餐飲、休閑娛樂場所及旅游景區;
七、嚴禁參與賭博、色情性質的活動;
八、嚴禁耍特權、逞霸道及其他與檢察人員身份不符的言行。
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1.堅持忠誠品格,永葆政治本色。
2.堅持為民宗旨,保障人民權益。
3.堅持擔當精神,強化法律監督。
4.堅持公正理念,維護法制統一。
5.堅持廉潔操守,自覺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