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129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边@是憲法根據我國的國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具體運用列寧關于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理論,對我國人民檢察院的性質作出的法律規定,是對人民檢察院性質的原則表述,表明了人民檢察院區別于其他國家機關的本質特征,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開展各項檢察工作的基本和重要的法律依據。
一、中國檢察機關的地位是由憲法確立的。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由國家的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檢察機關是國家機構中一個獨立的系統,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分立,彼此不存在隸屬關系。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是中國檢察制度的最大特色,是檢察工作的基礎。
二、中國檢察機關的組織機構和領導體制是由《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中國檢察機關采用四級設置體系,并以行政區劃為基礎設置。設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市、縣(區)三級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一方面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另一方面受上級檢察院領導。這是中國檢察制度的特色。各級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
三、中國檢察機關的職權是由《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在檢察機關的職權上,中國明確的是各級檢察院的職權,而不是檢察官職權。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國檢察機關具有以下職權:
1、刑事案件偵查權。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權主要適用于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批準、決定逮捕權。包括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和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決定逮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必須經過檢察機關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蔽覈缎淌略V訟法》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3、公訴權。公訴權由檢察機關統一行使,檢察機關代表國家,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指控。除了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刑事案件都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依法做出起訴、不起訴、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出庭支持公訴。
4、訴訟監督權。具體包括:一是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權。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實行的監督;偵查監督是檢察機關通過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起訴的案件,一方面對應當逮捕、起訴而沒有提請批準逮捕、移送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及時追捕、追訴,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另一方面發現和糾正在偵查活動中出現的違法現象,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對審判機關的刑事、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決、裁定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法提出抗訴。對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可以提出檢察建議。三是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包括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刑罰是否得到正確、嚴肅的執行實行監督,對看守所、監獄等場所的監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四、中國檢察官的產生是由《檢察官法》規定的。我國檢察官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年滿23周歲;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5、身體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工作滿兩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同時“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均不得擔任檢察官。檢察官分為四等十二級。
特別指出的是,我國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審判機關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稇椃ā芬幎ǎ骸叭嗣穹ㄔ、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比嗣穹ㄔ菏菄业膶徟袡C關,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檢察權;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行使偵查權。三個機關的不同性質及其行使的不同權力和職權決定了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分工負責。但又要求它們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互相協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懲罰犯罪的任務。人民檢察院在法律監督活動中,貫徹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能夠有效地防止某一機關濫用職權,有助于各機關更好地盡其職責,保證法律得到準確有效地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