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案件管轄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刑事申訴案件受理
人民檢察院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刑事申訴,應當受理:(一)屬于規定的刑事申訴;(二)符合管轄規定;(三)申訴人是原案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四)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申訴人委托律師代理申訴,且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受理。
注:
一、申訴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二)申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三)申訴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訴時間。
二、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對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留存復印件。
三、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國家賠償申請受理
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一)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復議申請受理
人民檢察院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收到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
國家賠償監督申請受理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或者民事、行政訴訟賠償決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裁定。
注: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刑事賠償申請書。刑事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時間。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陬^提出申請的,應當問明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二)賠償請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要求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賠償請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賠償申請事項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供律師執業證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三)證明原案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四)證明原案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五)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六)賠償請求人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國家司法救助申請受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ǘ┬淌掳讣缓θ耸艿椒缸锴趾ξ<吧,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托進行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七)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